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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装修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装修公司管理办法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如下:

1、施工许可证: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前,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管理:业主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禁止行为: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禁止擅自拆改消防设施等。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和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含玻璃幕墙工程 )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第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饰装修的成品房和选单式装饰装修的精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税务、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留有****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鼓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后,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确定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以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使用范围等标识。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第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二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二)将其他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五)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七)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依法经消防技术审查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八)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施工。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村庄集镇建筑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写字楼、商场、医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地铁站等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是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装修装饰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建筑装修装饰有关工作。第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建筑装修装饰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非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九条 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修装饰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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