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标准是多少分贝对人体有害-噪音标准
一、住宅噪音扰民标准是怎样的
1、住宅噪音扰民标准如下:
(1)“特殊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二、几点算扰民
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属于噪音污染。
噪音的界定标准
法律分析:噪音等级划分为三级:(1)级(30~59dB):可以忍受,但已有不舒适感,达到40dB时开始困扰睡眠。(2)级(60~89dB):对植物性神经系统的干扰增加,听话困难,85dB是保护听力的一般要求。(3)级(90~120dB):显著损害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听觉器官损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音扰民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噪音的界定标准如下: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法规噪音标准定分为昼间(6-22时),夜间(22-6时)两个时段的排放标准,不管是在昼间还是夜间,如果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都属于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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