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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室内装修管理条例

杭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室内装修管理条例

为什么我们国家会限制审批土地,因为人们总是不遵守规定,乱盖建筑,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而且在室内装修的过程中,总是存在一些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施工,为此有关部门还颁布了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今天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的介绍,想要建造房子的各位这些都特别重要。

一、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a、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b、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c、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d、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e、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室内装修原则

1、安全

家居装修设计,首要考虑的是以后日常生活的使用是否安全。第一,建筑整体的安全性,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做墙体改造的时候,承重墙和剪力墙这些关乎到整栋建筑安全性的墙体是绝对不能动的。其次就是隐蔽工程这一块,电路改造、水路改造、防水处理这些都需要将其视为重中之重。

2、环保

第一,装修材料必须是环保过关的,包括木工板材、油漆乳胶漆、家具家私、瓷砖地板这些主材辅材。第二,天然石材辐射较高,尽量减少使用,最好不用。第三、现场木工尽量少做,这是因为现场木工涉及到要使用板材和油漆,很多板材和油漆虽然是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但它毕竟还是有甲醛的排放。

3、实用

如果一套房子装出来各种生活使用不方便,效果再豪华也没有用,这样的设计也只能称作是一个只具备观赏性的作品。

以上就是关于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介绍了,并且还在最后为大家带来了室内装修原则的讲述,希望会给你带来实质性的帮助。管理办法属于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尝试越界。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房屋装修 承重墙拆不得

近日来,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多次接到市民关于房屋装修过程中拆除墙体的举报。支队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不少市民拆除的是承重墙。根据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而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则是: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对建设单位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支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除墙体的行为要不得!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拨打支队热线电话7323087。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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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部门对住宅装修也实行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相信很多人并不了解具体内容。那么,下面让小编为大家分享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室内装修管制强化,确保装修品质和安全性,对群众的利益和安全进行维护。

第二条:在当地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要对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管,必须遵守这个办法。

第三条:要确保室内装修的施工品质和安全,必须符合施工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室内装修活动由国家建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能有以下行为:

(一)没有经过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自己变换建筑承重构造和主体;

(二)不能把没有做防水的房间改造成洗手间和厨房;

(四)把房子的节能设施破坏,节能效果达不到最佳;

第八条:如果洗手间和厨房防水层有进行改造,需要根据防水标准重新施工,必须做闭水试验。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九条:室内装修开工之前,需要向物业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物业应该把装修注意事项和一些禁止行为告诉业主。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对住宅装修承接的装修公司,要经过建筑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核,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才能承接室内装修。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定要注明双方和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装修公司要遵守小区规定的装修时间,减少工作噪音和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装修过程产生的杂物要清理干净,确保室内干净整洁,避免影响施工环境。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十五条:室内装修完工之后,需要根据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之后,装修公司会给到你一本装修质量保修书。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了解下。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齐家网,后期精彩不断呈现,为您解答各种问题。

住宅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有极少的人在买到房子后就对房子随意的进行拆装,以致于后来出现了房屋的危险,还有一些住户因为随意装修影响到其他住户的生活。根据种种不恰当装修的行为,国家就制定了住宅装修管理条例,制约装修住户的不当行为,下面介绍的就是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装修技巧。

一、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2.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4.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看是否符合住宅装修管理条例。

二、室内装修技巧

1、熟悉了解装修知识

装修房子如果说完全是小白的话就要被装修公司牵着鼻子走,因为自己对于装修一无所知。房主们可以到装修平台上面或者是装修公司去了解装修方面的知识,然后利用小本本记录下来或者是记忆在脑子里面,确定可以很好的应用。

2、选择好的装修公司

好的装修公司里面的设计师的水平都是不低的,有些都是有国外设计经验的,还有就是取得了国家室内高级设计师资格的,这些设计师能够设计不同风格、不同样式的设计图,可以根据房屋的结构来进行量身设计,保证设计独一无二。

3、签订施工合同

装修房子房主一定是要和装修公司签订字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房主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细致的了解装修材料是否清晰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所收取的施工价格是否是准确的等等。

三、住宅装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房屋的设计

大家在进行房屋装修的时候,要先选择一家正规的装修公司对其进行合理的设计,而不是为了节约成本而选择装修游击队,不然在后期的生活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电线连接不规范,墙面空鼓等问题,不利于人们的居住。

2、装修材料的环保性

在挑选这个装修材料的时候,要注意选择环保性能较好的材料进行使用,否则很容易在室内产生甲醛和苯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轻就会使人产生头疼、恶心、眼花等现象,重则会使人出现呼吸不畅跟甲醛中毒等现象。

3、装修风格的统一

在选择室内家具的时候,要注意保持家具风格与室内装修风格的一致性,否则在视觉上特别产生冲突,从而降低整体装修的美观性。一般来说,当室内装修风格确定下来以后,业主们以到市场上选购相应风格的家具产品了。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住宅装修管理条例,以及室内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技巧,可以通过借鉴以上所说的条例制约自己的装修不当行为,参照装修技巧,装修属于自己的风格。

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业主装修前应按元/户,装修公司按/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号令)

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该法案是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的规定、室内环境质量的规定、竣工验收与保修的规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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