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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服务费合法吗-装修管理

装修管理服务费合法吗-装修管理

法律分析:从行业管理及技术层面来说,装修公司归建设部门,建设局或建委管辖,而正规的装修公司领取资质证书,也都是从建设部门办理的。这也是归口管理的一环。在选择装修公司之前一定要认准装修公司的资质,首先需要检查到营业执照,还有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与证书等,有无任何保障,都是您要仔细考察的。再来就是考察这个装修公司施工工程上的水平。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很多人在装修时不知道一些条款,基本是物业说什么就是什么,很多时候物业为了他们的工作便利,说的一些完全不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条款,接下一起看看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开工申报与监督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委托与承接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室内环境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法律责任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对您装修时有所帮助。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部门对住宅装修也实行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相信很多人并不了解具体内容。那么,下面让小编为大家分享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室内装修管制强化,确保装修品质和安全性,对群众的利益和安全进行维护。

第二条:在当地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要对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管,必须遵守这个办法。

第三条:要确保室内装修的施工品质和安全,必须符合施工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室内装修活动由国家建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能有以下行为:

(一)没有经过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自己变换建筑承重构造和主体;

(二)不能把没有做防水的房间改造成洗手间和厨房;

(四)把房子的节能设施破坏,节能效果达不到最佳;

第八条:如果洗手间和厨房防水层有进行改造,需要根据防水标准重新施工,必须做闭水试验。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九条:室内装修开工之前,需要向物业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物业应该把装修注意事项和一些禁止行为告诉业主。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对住宅装修承接的装修公司,要经过建筑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核,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才能承接室内装修。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定要注明双方和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装修公司要遵守小区规定的装修时间,减少工作噪音和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装修过程产生的杂物要清理干净,确保室内干净整洁,避免影响施工环境。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十五条:室内装修完工之后,需要根据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之后,装修公司会给到你一本装修质量保修书。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了解下。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齐家网,后期精彩不断呈现,为您解答各种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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