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防雷-三类防雷接地规范要求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分类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类:
1.凡是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轰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二类: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和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三类: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或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其他具体可参考《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GB50057-2010)的相关要求
防雷级别三类
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物需要做防侧击雷.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以下简称《雷规》)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且超过60米的部位应采取防侧击雷,而其余部位不需要采取防侧击措施。
例如100米的高层建筑物,只要在80-100米之间高度范围内设置防侧击雷;70米的高层建筑物,也只要在60-70米之间高度范围内设置防侧击雷。这是由于低于60米的建筑物,闪击侧边的概率可以忽略不计。
扩展资料:
防护重要性
我国建筑物敷顶避雷带的安装率比均压环高出很多。顶避雷带的作用是保护建筑物免受直击雷的伤害,然而近年来,建筑物频繁受到雷电的侧击,对于侧击雷疏于防范。侧击雷不同于直击雷,由于建筑物楼体的高度不一定,因此可能遭受侧击雷的部位也不一定。
从某种意义上说,侧击雷更具破坏性。侧击雷不仅难以预见,产生的危害更是不可小觑,当建筑物遭受雷电侧击之后,电流很有可能随着电气设备的线路或者金属门窗传入楼体内部,这对于建筑物内的人员和设施是个极大的威胁。如果建筑物内敷设了防侧击雷的均压环,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伤害。 ?
百度百科-侧击雷
一级防雷,二级防雷,三级防雷什么意思
1.民用建筑物按防雷要求划分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使用性质、雷击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民用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按《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可以划分为如下3类:
(1)一类防雷建筑物
此类建筑物是指具有特别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大型博展建筑、火车站,国际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等。另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高层建筑物也属于此类。
(2)二类防雷建筑物
此类建筑物指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级和省级办公楼、省级大型会堂(场)、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商业、影剧院等建筑。另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及工业建筑也属于此类。
(3)三类防雷建筑物
不属于一类与二类,但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物称为三类防雷建筑物。
按照我国对高层民用建筑物划分的标准,显而易见,有的高层建筑属一类防雷建筑,有的则属二类或三类防雷建筑。因此,对高层建筑的防雷,应区别对待,应按照相应的防雷类别,采用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
2.工业建筑按防雷要求的划分
(1)第一类工业建筑
指凡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储存大量的爆炸性物质,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者;O区或10区爆炸危险场所。
(2)第二类工业建筑
是指凡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储存爆炸性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区或11区爆炸危险场所。
(3)第三类工业建筑物
是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01的2区爆炸危险场所;根据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05,并结合当地雷击情况,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物;多雷地区较重要的建筑物;高度在15米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每年平均雷暴日天数不超过15天的地区,高度可限为20米。
按照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建筑物的防雷分为三级。
一级防雷建筑物:
1、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等。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二级防雷建筑物:
1、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楼;省级会堂、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等建筑;以及大型商店、影剧院等。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三级防雷建筑物:
1、当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时,或通过调查确认需要防雷的建筑物。
2、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3、高度为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年平均雷暴日部超过15)其高度可为2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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