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住宅室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并且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法律。对宅室内的装饰装修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3
法律分析:装修时间规定为每天八小时。
全国装修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4:00-18:00。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及其他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的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对周围居民的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而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
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危害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发射,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十时至早六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间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生活、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办公和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干线公路,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二级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内河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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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改造时间定为一天八小时。全国装修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4:00-18:00。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的房屋内进行噪声装修等扰民作业。其他时间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内的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对周围居民的环境噪声污染。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如下:
1、施工许可证: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前,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管理:业主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禁止行为: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禁止擅自拆改消防设施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
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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